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人道项目管理,加强项目执行能力,进一步提高人道救助工作水平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参照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市红十字会争取和引进中国红十字会总会、中国红十字基金会、自治区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支持各级红十字会实施的人道项目。
第三条 项目要以满足群众人道需求作为切入点和出发点,遵循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的原则。
第二章 项目申报
第四条 按照“基层欢迎、群众满意、红会能为”的原则,受理项目申报。
第五条 项目应面向基层、面向大众,注重可持续发展。各类项目应围绕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等工作开展。
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项目库,为项目推介、筹资和管理服务。
第三章 项目实施
第七条 项目实施应指定部门和指定专人负责,并尽量保持项目执行团队相对稳定。
第八条 项目实施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。市红十字会负责实施本级项目和项目结项等工作,并指导所属县级红十字会实施项目,并适时进行督导;县级红十字会负责项目执行并撰写项目报告等。
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动员社会各类人道资源为项目服务,组织项目地区人员、受益群众或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策划、监督与实施,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、规范化和科学化。
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、项目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。
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与捐赠人联络与沟通,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、尊重和信任,建设性地解决问题。
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
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,分级管理。各级红十字会按照当地相关的财务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,按其类别设置明细账,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。
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支持费。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本身所需经费,主要包括救助发放经费、设施建设经费、开展活动经费等;项目支持费是指在项目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,主要包括资料费、通讯费、差旅费、评估检查费、交通费、误餐费等。
第十五条 项目支持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核算,据实列支。单独核算的,进行项目明细核算;包干使用的,纳入项目统一核算。
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。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、撤销、变更、追加的,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。
第十七条 项目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按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项目评估
第十八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应当制定计划,选定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人员开展实地督导与评估工作,保证项目质量。
第十九条 项目督导评估应当以项目书的内容为主,如目标、时间进度、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、经费收支情况等,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。
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、活动内容、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绩效评估。
第六章 项目报告
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书内容为依据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。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写出项目报告。
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报告并向捐赠人反馈情况。不能按时提交报告交的,应当提前说明原因,以便及时向捐赠人通报。
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,应当妥善保管,包括项目书、请示、批示、项目报告、督导与评估报告、采购合同及报价、招标资料、新闻报道、图片、照片和视频资料等。
第七章 项目物资采购
第二十四条 项目书中涉及物资采购的,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;捐赠人意愿有具体约定的,从约定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妥善保存项目物资采购相关公示、公告、合同、票据等采购文件资料。
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添置的固定资产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第八章 项目监督与风险防控
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、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。
第二十八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和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实施和管理项目,防范风险发生。特别是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、项目物资采购与分发等环节。
第二十九条 公开透明做好项目宣传,增进社会公众信任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。